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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在目前铁路不能充分满足旺季市场需求的现实情况下,基于出行效率和公平原则考虑,铁路可以根据季节性运输情况,用价格杠杆来调节需求,对“买短乘长”采取淡旺季方案。淡季给予人性化补票,加收少量手续费。旺季时“买短乘长”,要求补足全票,还要处以违约罚款,令其成本远超正常费用,以迫使其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严隽人透露,事实上,在《海外投资法修正案》出台前,2017年下半年至今,新西兰房价已被遏制。原因之一是新西兰团聚类移民被暂停,因移民而买房的人减少。3仍可投新房今后真的不能去新西兰买房了吗?也不是。即使遵照新法案的规定,非新西兰本国购房者也依然可以购买新房。
探路突破尽管障碍重重,AMC仍可立足于过去20年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结合其在资产收购、资产处置、托管清算以及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综合业务优势,探索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有效参与P2P网贷风险的化解工作。一是可依托现有的非金不良资产业务,对P2P网贷平台特定类型不良债权进行收购处置,化解风险。所谓特定类型不良债权,是指该类债权虽然产生于P2P网贷平台,但符合《办法》对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界定,属于AMC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范畴。此类不良债权至少有一方主体为非自然人,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满足真实、有效、洁净的要求且具有相应的的底层资产或具体项目。从整个P2P网贷平台债权体量来看,虽然此类不良债权相较于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不良债权占比不大,但绝对交易额并不小。就笔者所了解,截至目前AMC已借助其非金不良资产业务落地实施3单项目,成功处置化解P2P网贷行业超32亿元不良债权。为详细介绍该种风险化解操作模式,此处以某AMC实施的一单因涉及违规网络理财产品导致的不良债权收购暨重组项目为例。在该项目中,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0亿元,用于B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并以相应的在建工程、土地、项目公司股权等为该笔债权设置了抵质押担保措施;随后,A公司与某P2P网贷平台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由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债权拆分为287个金额不等的资产包,并将该等债权资产包的收益权通某P2P网贷平台发布网络理财产品进行转让,最终流向6100余户P2P个人投资者;B公司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向A公司偿还的贷款将用于支付该等P2P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但某P2P未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根据相关规定其作为平台方发行销A公司的债权收益权产品,属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需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清理。B公司虽经多方筹措资金,但由于地产融资环境趋紧,融资事宜进展不顺,无法在短期内凑足资金归还A公司贷款本息以完成全部清理工作,进而导致6100余户个人投资者面临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且亏损本金的实际风险。在此情况下,为响应监管部门号召,防止该网络理财产品发生爆雷风险、保障个人投资者权益,某AMC主动介入协助风险化解。在对A、B公司之间的债权、房地产项目资产、及其涉及的P2P网贷业务的全部法律文件进行分析论证后,某AMC决定以A、B公司之间的债权作为切入点,采用“非金收购+债务重组”的业务模式化解风险。大体而言,可分为三个模块:第一个是收购端,即由某AMC、A公司、B公司三方签署《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某AMC公司收购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承继原债权项下的全部风控措施,并结合底层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进度合理设定债务重组期间和还款安排,缓解B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还款压力。第二个是项目端,即AMC引入了更加专业的地产团队,对底层房地产项目做到股权、资产、现金流三封闭,严格控制项目风险,确保最终的还款来源安全稳健。第三个是清理端,即对某P2P平台违规网络理财产品的限时清理;为此,AMC、A公司、B公司三方签署的《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中就明确要求A公司承诺将该笔债权收购价款必须且只能最终用于支付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在约定时间内将该等资金支付至个人投资者使用的第三方资金平台,并向某AMC提供专项清理报告,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某AMC有权委派专人和律师全程监督各环节中的资金流向,防止出现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障某AMC收购该笔债权的初衷得以实现。最终,通过该等交易安排,某AMC成功协助A公司如期清理完毕违规网络理财产品余额约8.76亿元,6100余户个人投资者均获得全额受偿。虽然其他P2P网贷平台风险与该项目的产生背景、具体细节等可能不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但总体来说,利用“非金收购+债务重组”的业务模式作为依托进行债权收购,监督P2P网贷平台及相关主体完成网络理财产品的清理确权,并通过完善风控措施及后续监管等手段确保债务人按期、足额偿还债务,进而确保P2P网贷风险化解目标的最终实现,是当前AMC参与P2P网贷风险化解的可行路径。
蒋庆峰:“对于案涉的700万元,阜阳两级法院认定是偿还个人债务,认定的依据是公安局补充侦查中黄承攀的一份证词,这一份孤证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是冲突的,也与此前黄承攀的证词相矛盾,黄承攀第一份证词也证明是由于公司经营所需所借该款。阜阳两级法院把刘明辉替公司还债1500万元中的700万元,认定是清偿个人债务,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关于挪用资金罪,判决书还提到刘明辉将子公司颍上青城7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6年11月17日,安徽滁州南谯区人民法院曾做出一份民事判决书,原告是顾国平,被告是刘明辉控股公司旗下的一个子公司“滁州绿都”。这份民事判决书提到,刘明辉和另一股东黄承攀多次向原告顾国平借钱用于“设立经营滁洲绿都公司”,其中有1500万是刘明辉用房子做抵押向原告顾国平借的。换句话说,这份判决书确定了这1500万的借款债务主体是“滁州绿都公司”,而不是刘明辉个人。
“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这是掷地有声的中国承诺。举办进博会、制定《外商投资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主动降低关税……一项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接连落地,中国开放行动不开“空头支票”,引发国际社会热议。